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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严*。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严*负担。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晴旺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