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于海、田海侠与刘春海、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田海侠,刘春海,李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于海。原告:田海侠。委托代理人:乔秀云,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海。被告:李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田海侠与被告刘春海、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因与二被告有和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田海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田海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于海、田海侠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一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