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连站与钱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站,钱凤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黄连站。被告:钱凤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站与被告钱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连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凤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黄连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於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