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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连站与钱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站,钱凤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黄连站。被告:钱凤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站与被告钱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连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凤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黄连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於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