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与罗伟、郝祥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罗伟,郝祥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昌禹、吴成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罗伟,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郝祥明,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伟、郝祥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伟、郝祥明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照东审 判 员 郭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