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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与罗伟、郝祥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罗伟,郝祥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昌禹、吴成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罗伟,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郝祥明,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伟、郝祥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伟、郝祥明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太康县鸿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照东审 判 员  郭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