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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87号被告:杜某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