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仁双与被告卞雪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马仁双与被告卞雪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马仁双,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卞雪姣,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敬丰,沈阳市铁西区政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仁双与被告卞雪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仁双,被告卞雪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一年内感情很好,自从妻子怀孕至今,一年至少闹一次离婚,都是因双方感情不合话不投机。最近由于我经常上夜班,她经常趁我上班出去与朋友吃喝玩乐,常在午夜或下半夜回家,这是感情不合的主要原因,被告自2015年6月离家至今未归,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于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并育一子,原告应该珍惜7年之久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为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但是并不是向原告所诉那样被告常常外出。是被告外出办事,原告趁被告不在家,将家中门锁更换,致使被告有家无归,才导致这次离婚诉讼。二、若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人婚后购买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36-1号1-6-4,建筑面积92平方米,价款399992元的房屋应该依法平分,且购买该房时双方从被告母亲处借款6万元用于该房屋装修。没有夫妻共同存款。被告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约2万应该依法平分。三、孩子抚养权同意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普晨(2010年2月26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上事实的认定,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普晨(2010年2月26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现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缺乏沟通,原、被告应积极沟通,共同修复感情。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及庭审过程中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仁双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马仁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 慧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