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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某、朱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终字第0008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无业。宋某曾因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00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无业。朱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朱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无业。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20日被罚款400元。李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系被告人宋某之妻),无业。张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颜某(绰号颜四),无业。颜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绰号全飞),无业。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朱某、李某、张某、颜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007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赌资、赌具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对原判决表示服从,愿意接受,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00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红  卫审判员 徐伟审判员李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秀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