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大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大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37号罪犯梁大忠,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州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大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大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大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梁大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梁大忠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大忠在服���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4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3.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梁大忠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规行为,减刑时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大忠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荣 华审 判 员 张 家 强审 判 员 向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亚 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