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章程与张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程,张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07号原告:章程,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云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晨阳,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程诉被告张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银行滨江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在2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系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章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晨阳在中国银行滨江支行(账号:***********)中的存款在2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查封原告章程提供的担保物某小型轿车一辆。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