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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岩与孟繁军、孟庆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孟繁军,孟庆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88号原告李岩。被告孟繁军。被告孟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与被告孟繁军、孟庆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