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岩与孟繁军、孟庆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孟繁军,孟庆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88号原告李岩。被告孟繁军。被告孟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与被告孟繁军、孟庆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