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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蔡胜田与四川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俊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蔡胜田,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董红星,系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中区XX街6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徐光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璞,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俊芳,女,1961年6月1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罗欢,系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胜田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四川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俊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发现被告邱俊芳在售房过程中私刻公章,涉嫌集资诈骗,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胜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伯秋审 判 员  张祥友人民陪审员  刘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