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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福与被执行人孔令芳之间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福,孔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福,男,汉族,1949年3月29日生,延吉市第六中学退休教师,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孔令芳,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生,吉林省靖宇县电化教育馆教师,现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保安委*组。申请执行人张德福与被执行人孔令芳之间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令芳在吉林省靖宇县有财产,2015年7月23日委托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3)延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