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诸暨市丰利来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诸暨市丰利来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骆楚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15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负责人:袁焊挺。委托代理人:周玲。被告: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楚官。被告:诸暨市丰利来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云利。被告: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菊新。被告:骆楚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与被告浙江绅开制衣有限公司、诸暨市丰利来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骆楚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枫桥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