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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汤宗基与方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宗基,方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汤宗基,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宁东,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方园,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粮农,住广西平果县。原告汤宗基与被告方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宗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免收。审判员  黄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荣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