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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国峰与被上诉人上海思倍易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峰,上海思倍易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峰,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思倍易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景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宗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琼娜,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国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思倍易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国峰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国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国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徐国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