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彭少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78号原告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少敏。本院审理原告湘潭市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彭少敏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不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居住,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合同履行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根据被告提交的身份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彭少敏的户籍所在地及现租住地均为武汉市江岸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关于被告彭少敏提出应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被告彭少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