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梁家清、韦珊珊等与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梁家清。申请执行人韦珊珊。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249号中南明珠花园3栋301号。法定代表人邱俐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家清、韦珊珊与被执行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执行到款人民币17938.5元,并已将该款退至申请人执行人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全案执结,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小娟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谭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