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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余义元、吴宝荣与余广军、余光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甲,吴某某,余某乙,余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65-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余某乙,男。被执行人余某丙,女。余某甲、吴某某与余某乙、余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麟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余某甲、吴某某于2015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13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余某乙在麟游县九成宫信用社存款3425元(含申请费2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余某丙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余某丙无存款,其丈夫陈某某在九成宫镇信用社的有存款账户。2015年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某丙之丈夫陈某某在九成宫镇信用社的存款账户,2015年8月12日,划拨其存款3425元(含申请费25元)。申请人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麟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余某乙、余某丙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各给付申请执行人3400元赡养费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余某乙、余某丙各负担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