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景田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树军,王景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02-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人代表刘凤军,系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树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蒙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景田,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树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景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yyy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树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景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yyy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