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知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利群集团莱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利群集团莱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143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群集团莱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利群集团莱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利群集团莱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霞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