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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非诉行审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洪金全、徐小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洪金全,徐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非诉行审字第00164号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张建才,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文平,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建群,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计生服务中心会计。被申请人洪金全,农民。被申请人徐小霞(系洪金全之妻),农民。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盐都计生委)于2015年2月12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洪金全、徐小霞作出都计征决字(2015)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洪金全、徐小霞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个孩子,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43200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催告书后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5)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5)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网华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裴森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