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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玲枝与尹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玲枝,尹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324号原告高玲枝。被告尹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玲枝诉被告尹军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玲枝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玲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4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高玲枝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