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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民防局与无锡市润民天成民防商贸有限公司、耿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民防局,无锡市润民天成民防商贸有限公司,耿军,梅小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无锡市民防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青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无锡市民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春喜(受无锡市民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卓敏(受无锡市民防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润民天成民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西路62号。被告耿军。被告梅小弟。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民防局与被告无锡市润民天成民防商贸有限公司、耿军、梅小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民防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润民天成民防商贸有限公司、耿军、梅小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民防局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民防局撤回对无锡市润民天成民防商贸有限公司、耿军、梅小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无锡市民防局负担。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