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