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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