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仁炳与被告李红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炳,李红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98号原告:丁仁炳,男。委托代理人:黄贤柏,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旗,男。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仁炳诉被告李红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仁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仁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丁仁炳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