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仁炳与被告李红旗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炳,李红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98号原告:丁仁炳,男。委托代理人:黄贤柏,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旗,男。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仁炳诉被告李红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仁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仁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丁仁炳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