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霍赵阳与霍德中、霍如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赵阳,霍德中,霍如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霍赵阳。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德中。被告霍如项,1986年4月30日。原告霍赵阳与被告霍德中、霍如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温爱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赵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被告霍德中、霍如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赵阳诉称,原告和被告霍德中系父子关系,1988年原告在被告给付位于东海县牛山镇东蔡村南路100-13号两间瓦房内结婚。1989年生长子霍健,1990年生次子霍磊。后原告又自己出资盖起两间偏房。从1988年原告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中,2013年7月1日,被告霍德中因家庭琐事和原告发生纠纷,伙同被告霍如项强行将原告居住的房屋拆除,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后经西双湖派出所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多次找两被告修理房屋,两被告态度极其恶劣,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修。综上所述,原告对自己居住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于情于理于法不容,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房屋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霍德中答辩称,我是原告的父亲,我有四个儿子,原告结婚的时候我给原告盖了屋子,家里还剩余宅基地,我当时要求我的四个儿子中谁在该宅基地上盖房子谁就要将老屋退出来,一片砖瓦都不能带走,然后原告就在宅基地上盖了三间平房,老屋子原告应当退出来还给我,老屋子现在已经快要倒塌了。被告霍如项答辩称,我不知道说什么。原告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住址;2、原告的用电缴费卡,证明户主是原告,从而证明原告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3,被告霍德中、霍如项的住址;4、村委会调解证明,证明涉案房屋是原告所有,原告从1986年居住至今,后又盖两间偏房;5、照片三张,证明原告的房屋被被告所毁的现状;6、派出所出警记录,证明原告因为房屋被拆及其树木被挖报警。被告霍德中质证称,原告说的全是假话,没有根据,证据全部都是假的,我已经说过了,谁要在我的宅基地上盖房子,谁就将老屋子退出来,原告应当将老屋还给我。被告霍如项质证称,房屋是我向我爷爷(霍德中)购买的,我对原告的举证没有意见,这些证据与我没有关系。被告霍德中未举证。被告霍如项未举证,口头陈述其购买其爷爷(霍德中)的房屋都是其叔叔大爷等家人认可的,其经过以上人员的同意才拆房子的,其是口头协议。原告霍赵阳对被告霍如项口头陈述质证称其没有同意将房屋卖给被告霍如项。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所涉房屋从1988年开始一直由原告霍赵阳居住,后原告与被告霍德中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被告霍德中、霍如项将本案所涉房屋拆除。另查明,本案所涉房屋原告未有土地证及房产证。原告霍赵阳与被告霍德中系父子关系,与被告霍如项系叔侄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报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排除妨害纠纷,本判决予以纠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房屋系由被告霍德中所建,原告结婚后一直居住,现原告主张其对其具有所有权及使用权,但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的土地证明。被告霍德中的答辩意见亦不予认可其将本案所涉房屋赠与原告。就目前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房屋其具有所有权,故其诉求被告霍德中、霍如项恢复本案所涉房屋原状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赵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霍赵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慧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