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周霞与陶生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周霞,陶生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周霞。委托代理人朱瑞祥,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新,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生义。委托代理人潘明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周霞因与被上诉人陶生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周霞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周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周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900元,由上诉人林周霞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