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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清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存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存金,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127311959********,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清涧县扶贫开发办干部,住清涧县东安大厦三单元501室。2006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清涧县扶贫开发办副主任。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存金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代理检察员王小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存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度,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千企千村”帮扶计划,其中通过清涧县扶贫办拨付五十万元用于帮扶清涧县折家坪镇王家塔村实施人畜饮水、生产道路工程。时任清涧县扶贫办副主任白存金主管社会扶贫项目,在明知王和生没有承揽资质,却不履行主管职责,让王和生承揽工程。在验收时未按规定标准验收工程,并在验收工程当天收受王和生8000元现金。王和生同时授意白存金用此款购买四条香烟送于凉水井煤矿王胜国、罗小平。四条中华香烟花了2600元,剩余5400元让其占有使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存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存金于2006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清涧县扶贫开发办副主任。期间主管社会扶贫项目的实施。2011年至2013年度,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榆林市委、市政府“千企千村”帮扶计划,通过清涧县扶贫开发办拨付五十万元用于帮扶清涧县折家坪镇王家塔村实施人畜饮水、生产道路工程。该工程由被告人白存金具体负责。时任王家塔村村委会主任的王和生借用师小峰、郝润厚的施工资质,将工程承包。被告人白存金明知王和生无施工资质而未加制止。工程完成后,在验收工程时王和生给被告人白存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授意被告人白存金用此款购买四条香烟送于凉水井煤矿参与验收人员王胜国、罗小平。被告人白存金买得四条中华香烟送给王胜国、罗小平二人,四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白存金未按照工程标准对王和生承包的工程验收,使得工程通过验收。被告人白存金将剩余人民币54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涉案赃款交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清涧县人民政府文件证实,2006年3月22日白存金任农发办副主任,2013年12月23日免去白存金扶贫办副主任职务。2、被告人白存金的供述证实,2006年他任县扶贫办副主任,主管社会扶贫项目。2010年按照规定确定由神木凉水井煤矿帮扶折家坪镇王家塔村,帮扶基金五十万元。工程由该村村长王和生承包,王和生没有资质是借别人的。工程完成后,在验收时王和生给他8000元,让他给来验收工程的凉水井的人员每人两条香烟,他花了2600元买的四条烟给了来人。王和生的工程没有按照标准就验收。剩余5400元他用了。3、证人王和生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凉水井煤矿通过县扶贫办给村里90万元帮扶基金。他当时任村主任,借用师小峰、郝润厚的施工资质,将工程承包了50万元的工程。工程主要是修路、饮水。工程由县扶贫办的白存金负责实施。工程完工后,在验收工程时就给了白存金8000元,让白存金给矿上来的二人买烟,为的是工程顺利验收。4、证人师小峰的证言证实,2012年折家坪镇王家塔村的王和生要承揽工程通过张成林借用他的资质。他没有在王家塔村做过工程。5、证人郝润厚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在折家坪镇王家塔村承包工程。两年前张成林借用他资质承包过工程。6、证人王国胜(凉水井煤矿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3年凉水井煤矿帮扶清涧县折家坪镇王家沟村,具体工作由清涧县扶贫办负责。验收工程后白存金给了他两条中华香烟。7、证人罗小平(凉水井煤矿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他们煤矿帮扶王家沟村,在验收工程后白存金给了他两条中华香烟。8、证人白光胜(水保工程师)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左右,白存金让他为王家塔村社会帮扶资金工程做预算。工程由村长王和生承包。验收是白存金指导下进行,他没有实地看修的路,工程量按照王和生提供的数据进行决算。9、证人李波(清涧县扶贫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白存金抽调他参加王家塔工程验收,验收是白存金负责。验收就是抽的验一下。10、证人贺辉(清涧县审计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他参加了王家塔村生产道路工程和饮水工程的验收。验收由开发办副主任白存金负责。都是没有验收完,问村主任工程量做够了没有,村主任说做够了。11、王家塔村工程资料复印件证实,王家塔村实施生产道路、饮水工程的相关情况。12、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28日扣押涉案财物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存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主管社会扶贫项目工程的职务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涉案款物全部退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存金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旭阳审 判 员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