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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光林与被告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吴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林,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吴光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吴光林,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明,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69-5号240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兴贤佳园近贤苑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积东。被告吴光松,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光林与被告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吴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光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光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林撤回对被告吴光松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猛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祝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