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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荆黎明与华阴市华山镇人民政府、华阴市华山镇荆家房村委会及荆健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黎明,华阴市华山镇人民政府,华阴市华山镇荆家房村村民委员会,荆健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荆黎明,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华阴市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华阴市华山玉泉路。法定代表人孟振华,镇长。被告华阴市华山镇荆家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阴市荆家房村安置小区。法定代表人荆红亮,村委会主任。被告荆健康,男,现年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黎明与被告华阴市华山镇人民政府、华阴市华山镇荆家房村委会及荆健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黎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荆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荆黎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