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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杨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鑫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