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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民主与法制》社与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镡名誉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民主与法制》社,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王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航空胡同**号。法定代表人:周占华,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镡,该社新媒体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高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边利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卫民,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镡,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民主与法制》社新媒体部主任。再审申请人《民主与法制》社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公司)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镡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民主与法制》社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构成对西湖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申请人接到梁斌实名举报之后,派出记者进行实地调查采访,获取了大量资料,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紫云溪”项目是否存在虚报成本问题,已经通过各种证据得到证实。一、二审法院判决中关于被申请人虚构成本并向西安市物价局申请这一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报道不存在捏造和虚构事实的问题。关于物价局最终审核通过的准确数目,物价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完整的资料,但只确认其中538万元及900多万元的垃圾清运费,之外其他成本显然是虚构的,正好印证了报道内容。关于900万元垃圾清运费问题,物价局没有明确否定,西安市纪委的相关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存在900万元垃圾清运费。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部分还确认为“其他费用未明确”,在“本院认为”部分就确定为“特别是在未核准垃圾清运费一项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极不严肃的司法行为。物价局作为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本应公开全部信息,但其对涉案关键事实以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申请人基于社会公益目的,在无法获取信息的情况下,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撰写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推测,报道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二审法院认定因申请人及记者王镡均没有证据证明西湖公司在本案涉诉的项目上存在违法事实,涉案报道表述明显带有个人倾向意见为由,认定报道存在不客观及报道失实的情形,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西湖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查明及认定的侵权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对紫云溪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进行调查,西安市物价局将市纪委的调查结果告知:该项目成本核准拆迁费用及拆迁补偿款共计538万元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西安市物价局监审人员存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谈话录音反映,西安市物价局的负责人告知记者,紫云溪项目成本核准拆迁费用及补偿款总共就538万元,项目垃圾不算进场时拉走的十几米高垃圾山,仅5-8号楼部分地表垃圾的清运量已经有5万多吨。被申请人在记者前来调查时明确表示,举报人与被申请人及股东存在长期的私人积怨,属于恶意举报,请记者及报社能仔细调查,核实客观事实后再做结论。申请人不加调查就进行报道或报道了与调查的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利用媒体广泛的平台给被申请人的名誉及项目造成巨大损失。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民主与法制》社申请调取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紫云溪经适房垃圾清运费的相关核准文件;西安市纪委关于西安市物价局核准紫云溪经适房项目垃圾清运费的相关调查结果文件。因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已依据西湖公司申请,前往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纪委调取证据,并就报道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实。二审期间,西安市物价局已函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纪委组织联合调查组就报道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查的结果。故对申请人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民主与法制》社发表的《捏造拆迁、补偿和垃圾清运费获物价局审核通过--西安“紫云溪”经适房被指虚报亿元成本》是否侵犯了西湖公司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民主与法制》社的报道中,部分内容通过举报人之口进行表述。如梁斌称,“西安市物价局此前对‘紫云溪’经适房项目7、8号楼核准的销售均价为3549元/平方米。准备销售时因为频遭举报,物价局重新审核后仅仅减去了49元,最终核准销售均价为3500元/平方米。‘这样的价格依旧存在很大的泡沫,实际成本造价其实不超过2800元。’”姚建东认为,“西湖置业紫云溪经适房项目通过伪造合同、公证等恶意虚高成本逾1.17亿元,违背了国家建设保障房的初衷。而物价局以‘不得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众提出的问题,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漠视。”部分内容直接作出结论。如报道称,“划拨空地出现拆迁补偿费”;“在无任何附着物的划拨土地上,陕西西安紫云溪经适房项目开发商以拆迁、补偿和垃圾清运费等项目虚报1亿余元的成本。”;“西湖置业在此前得到该项目土地后,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不存在补偿费和安置费这两个项目的支出。”;“凭空冒出1900万垃圾清运费”;“项目开发前并无拆迁安置费”;“时至今日,该项目的违法行为仍未得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的纠正。”紫云溪项目经西安市纪委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上述报道内容与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明显不符。《民主与法制》社的记者虽然向有关部门也进行了解,但在未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合理的、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推测”,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该报道造成西湖公司的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侵权成立,并无不当。综上,《民主与法制》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民主与法制》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