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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国平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经离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辩护人宋云峰,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国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晋华、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国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冯国平为获得无人机场项目在离石区穆问村投资建设的占地补偿款,便以村委会占用其祖屋不与其协商为由要求赔偿,因其祖屋已经以3000元的价格赔偿给了其大哥冯支应,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村委不答应赔偿。为此,被告人冯国平组织外迁户多次上访,要求村务公开,以上防告状的方式威胁该村支书兼主任张润生,干扰村务。2013年7月30日,在村民冯全清的协调下,村委迫于无奈以木盘公路项目部纠纷的名义签订协议,给付被告人冯国平10万元。2012年8月的一天,在穆问村进行占用林地补偿时,冯国平名下有一份属于其妻和丈人的林地,但被告人冯国平以其家有两份林地为由,向村支书强行索取另一份林权补偿款,得偿298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冯国平的供述和辩解;2、受害人张润生的陈述;3、证人冯全清、冯支应、冯国珠、吴玉柱、冯国慧、冯光亮等人的证言;4、信访材料、循环公路纠纷处理协议书及领条、会议纪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上访人员名单及领条、林权证占地安置补偿款、林权证卷及存根、收款收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12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国平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不是事实,给我10万元时通过协商签订协议,张润生拿了5万元,我最终拿了4.9万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关于10万元的补偿款:一、被告人冯国平收到的被拆毁窑洞的补偿款10万元系合法取得。1、冯国平和冯支应已经进行了分家析产,被拆毁窑洞系冯国平的个人财产;2、村委会补偿每孔窑洞3000元,明显与窑洞本身价值不符;3、冯国平取得的10万元,是经过中间人调解后张润生同意给付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4、给付冯国平的10万元,已经取得了田家会街道办的同意。二、冯国平并未威胁本案的‘受害人’穆问村委会。1、本案的‘受害人’应为穆问村委会;2、信访是合法行为,被告冯国平未做过威胁村委会的行为。关于林地补偿款29800元的事实;冯国平家在穆问村有两处林地。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冯国平为获得无人机场项目在离石区穆问村投资建设的占地补偿款,便以村委会占用其祖屋不与其协商为由要求赔偿,因其祖屋已经以3000元的价格赔偿给了其大哥冯支应,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村委不答应赔偿。为此,被告人冯国平组织外迁户多次上访,要求村务公开,以上防告状的方式威胁该村支书兼主任张润生,干扰村务。2013年7月30日,在村民冯全清的协调下,村委迫于无奈以木盘公路项目部纠纷的名义签订协议,给付被告人冯国平10万元。2012年8月的一天,在穆问村进行占用林地补偿时,冯国平名下有一份属于其妻和丈人的林地,但被告人冯国平以其家有两份林地为由,向村支书强行索取另一份林权补偿款,得款29800元。公诉机关当庭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冯国平的供述和辩解;2、受害人张润生的陈述;3、证人冯全清、冯支应、冯国珠、吴玉柱、冯国慧、冯光亮等人的证言;4、信访材料、循环公路纠纷处理协议书及领条、会议纪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上访人员名单及领条、林权证占地安置补偿款、林权证卷及存根、收款收据等证据。被告人冯国平的辩护人当庭举的证据有:1、照片两张,证明冯国平所有的两处老宅荒地所在的位置;2、枣树的林权证,证明冯国平的树林所有权,其树林在老宅土地使用范围内被修路拆毁的老宅属冯国平所有;3、宅基地使用证,证明村委会建办公室占用老宅属冯国平所有;4、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单,证明冯国平一人到离石区信访局,反映张润生私自将冯国平在穆问村的房屋及枣树毁坏的问题;5、吕梁市信访大厅事务事项转办通知,证明冯国平一人到市信访大厅反映张润生私自将其在穆问村的房屋及枣树毁坏的问题;6、手机录音、文字整理资料,证明张润生、冯全清、吴玉柱共同涉嫌同一经济问题,具有共同利害关系;7、冯海明的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人的手机录音是他本人录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辩护人的证据2、林权证,不能证明被修路拆除的窑洞为冯国平所有,只能证明该窑洞附近的枣树为冯国平所有,其拆除祖屋补偿款已由其大哥冯支应领取;证据3、宅基地使用证证明,是村委会建办公室占用的冯国平的老宅子,而不是修路拆除窑洞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据4、5,证明冯国平到吕梁市、离石区进行上访的事实;证据6、7,证明反映村委张润生等人的问题。因此,被告人冯国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修路占用窑洞为冯国平的,冯国平有两个林权证,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12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国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高福明审判员  刘润斌审判员  李晓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