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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五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功权与李云宗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李功权。委托代理人周飞,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云宗。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XX)鄂沙洋县五立保字第00XXX号冻结存款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云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团林镇支行的30000元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李云宗逾期未履行(20XX)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云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团林镇支行的3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袁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洪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