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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正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13号原告上海正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邱晓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苏芳。委托代理人刘建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上海正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