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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褚德贵与刘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德贵,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褚德贵。被执行人刘青。申请执行人褚德贵与被执行人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褚德贵偿还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青未按上述判决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褚德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褚德贵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刘青配偶陈应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应秀(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刘青系夫妻关系,上述经本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款系在刘青与陈应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该债务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该夫妻共同偿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应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谈增慧人民陪审员  石素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栾晨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