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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佟永亮诉被告郑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永亮,郑福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佟永亮,住涿州市。被告郑福生,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永亮诉被告郑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永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佟永亮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