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强诉被告徐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宋某,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汽车集团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长安置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肖娜,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步潇稳,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露、张欣,被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肖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自由恋爱认识,同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为初婚。2012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宋某某。孩子出生后,因孩子问题,被告与原告及其父母经常发生争执。由于原、被告平日均外出工作,且被告工作繁忙,孩子平时的生活起居均由原告父母照顾。原告对此表示理解。但是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以及不尊重父母的行为都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同时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固执,无法正常进行沟通。原告曾于2014年底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无实质改善,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母矛盾更加激化。原告已对现有婚姻深感痛苦,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及子女状况属实。双方系自由恋爱认识,婚姻基础好。造成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没有主见,不能处理好母亲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也从没有因孩子问题与原告及其父母产生过纠纷。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程度,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自由恋爱相识,同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宋某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产生矛盾。2014年1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后双方和好。之后,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发生改善,而且矛盾更加激化,已无法继续生活,遂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同时被告亦应深刻认识到夫妻感情的维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和体贴的基础上。在处理夫妻和家庭关系中,双方均应互谅互让,多加强沟通,共同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