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帅-陈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陈向民,王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26号原告王帅,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向民,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爱华,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向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鲁※号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向民名下的鲁※※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二年,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2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