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力民与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力民,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力��。委托代理人: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头。法定代表人:苏玲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林,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力民与上诉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琪审 判 员 田熠中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