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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同秀诉张小平、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同秀,张小平,赵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周同秀,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福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同秀诉张小平、赵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新密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小平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10层G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0011109**)。2015年7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小平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小平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1号10层G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0011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