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1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生。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原告安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