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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1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生。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原告安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