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意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刑一终字第61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意河,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意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防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意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意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意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意河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意河撤回上诉。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钟健审判员陈之焱审判员李振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靳博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