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慧娟与楼云健、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娟,楼云健,张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0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娟。被执行人楼云健。被执行人张淑英。原告张慧娟与被告楼云健、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0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