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审民申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至县楼观台旅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雷社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至县楼观台旅游业有限责任公司,雷社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06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至县楼观台旅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收兵,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社利,又名雷东华,男,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周至县楼观台旅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楼观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社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楼观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改判其偿还被申请人雷社利52000元工程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已于2010年2月29日将所欠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雷社利。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侯永峰已于2010年2月5日将股份转让给现任法定代表人魏新,侯永峰与被申请人雷社利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纠正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关于楼观台公司是否应支付雷社利工程款52000元的问题。经查,楼观台公司因欠付省三建的工程款,省三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雷社利,楼观台公司对债权转让予以认可。2010年3月6日,楼观台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永峰向雷社利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欠款数额以账结数为准,因单位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并保证2011年底前还清所有欠款。后楼观台公司再未向雷社利支付过任何款项。根据楼观台公司的财务记��,楼观台公司2006年欠付雷社利的款项为59150.7元。因雷社利一审诉请求要求楼观台公司偿还工程款52000元,故二审依据楼观台公司的财务记账、楼观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侯永峰向雷社利出具《还款计划》及侯永峰的出庭证言,判决楼观台公司向雷社利偿还工程款52000元,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楼观台公司认为其已全部清偿了雷社利的工程款,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雷社利于2010年2月29日书写的收款领条。雷社利称该领条中载明的“所有工程款全部结清”并非其本人所写,楼观台公司未提交证据对“所有工程款全部结清”属雷社利本人所写的事实进行佐证,也未证明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且该领条载明的事实与楼观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侯永峰于2010年3月6日向雷社利出具《还款计划》载明的事实及侯永峰证言反映的事实相矛盾。楼观台公司未提交侯永峰与雷社��存在恶意串通的相关证据。故楼观台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已全部清偿了雷社利全部的工程款,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侯永峰与雷社利恶意串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至县楼观台旅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至县楼观台旅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