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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住所地鄄城县。负责人付孟生,该队队长。上诉人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因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立字第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因征用土地引起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对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认为,争议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一审裁定认定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认定错误,争议合同所使用的“征”字,实际是租赁土地的行为,该“征用”土地所有权依然归上诉人所有,本案符合民事起诉受理的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1995年12月30日,上诉人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与箕山乡中学签订“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征用顾庄二队的土地28.61亩,每亩价格1万元,折合28.61万元。上诉人山东省鄄城县箕山镇王顾庄行政村王顾庄村二队以请求确认涉案“征地协议”无效,请求判令返还其28.61亩土地诉至原审鄄城县人民法院。涉案“征地协议”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上诉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以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立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永汉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桑贤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