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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晋勇诉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晋勇,马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高晋勇。被告马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晋勇诉被告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晋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告庭外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高晋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晋勇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高 崇审判员  张崇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