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晋勇诉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晋勇,马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高晋勇。被告马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晋勇诉被告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晋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告庭外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高晋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晋勇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高 崇审判员 张崇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