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章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章某,居民。被告仲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原告章某诉被告仲召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