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慧与金祠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金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方村镇。被执行人:金祠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金祠兵离婚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慧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祠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慧子女抚养费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金祠兵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金祠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慧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绪峰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