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1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晓菲诉被告王存存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菲,王存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644-1号原告潘晓菲,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存存,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菲诉被告王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存存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赵俊霞自愿以自己所有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蒙LZX0**)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王存存的一卡通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案外人赵俊霞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蒙LZX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鹏 关注公众号“”